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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联合规范食品安全管理

2021-02-01 15:37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为强化区域食品安全管理,沪苏浙皖一市青海海西推行“4D厨房”管理模式三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联合发布《长三角地区食品经营监管工作合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按照全程监管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加强肉类、乳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重点产品食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引导区域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通知》规范了网络餐饮服务,强化肉类、乳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管,并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合作机制。《通知》明确,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加强对入网餐饮单位的登记审查,确保入网餐饮单位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证明。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线上信息公示管理,确保公示信息完整、真实、及时更新。加快实行外卖餐食封签,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落实长三角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净网”联合整治。提升部门间合作水平,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线上监测,以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超过有效期、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为重点,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入网餐饮单位的日常检查,及时查处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消除线上无证经营源头。鼓励入网餐饮单位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阳光厨房”等,主动向消费者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提出,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对肉类、乳制品、粮油及其制品等重点产品的抽检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及时通报各省(市)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相关信息。提出以肉类批发市场(含附设冷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食品经营者为重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治理无合法资质经营,销售非法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掺杂掺假的肉及其制品(含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肉制品)行为,以及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过程使用非食用物质行为。对企业自有冷库冷藏设施的,要重点查处私自为他人寄存无合法手续肉品的行为。同时加强对乳制品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的监管。督促乳制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低温乳制品以检查销售、贮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批发企业是否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库等为重点。进口乳制品,以检查来源的合法性,是否具有中文标示以及标识是否真实规范等为重点。婴幼儿配方乳粉以检查是否专区专柜销售,是否设置提示牌,是否销售生产日期2018年1月1日之后的未经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场销售的资质把关及进货查验工作等为重点。发现的问题乳制品,立即责令经营者采用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停止使用、就地销毁等方式处理,并追查问题乳制品来源。并明确食品经营者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管理人员培训等义务,严格规范购销渠道和销售行为。食品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散装食用油,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预包装食用油,禁止使用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煎炸油。餐饮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油脂处置制度及记录台账,并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委托其统一收运、集中处理餐厨废弃油脂。

  《通知》明确,将坚持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的工作原则。对于跨省(市)的重大活动保障,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协调、指导下,积极协商、相互配合,积极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重大活动举办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将重大活动所使用的食品品种等信息,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在长三角地区重大活动举办期间,沪苏浙皖一市三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食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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